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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小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320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小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小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320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容,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651260,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剑,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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