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9606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东段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然,男,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嗨锅派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村西拖拉机站院内6-016号。
法定代表人:曹栋,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嗨锅派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2021年4月7日,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