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东区永洪便民超市。
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经营者:郑子洪,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标,男,该超市实际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标,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西宁市城东区永洪便民超市实际经营者,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东区永洪便民超市、郑永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9)青0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44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 磊、钱建国(承办人)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涉案专利 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专利号:201420410206.7)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撤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东区永洪便民超市、郑永标 裁判结果 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一、西宁市城东区永洪便民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专利号为ZL 2014 2 0410206.7)第一项权利要求项的产品;
二、驳回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