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79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平安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蚝二南铺位1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9U。
经营者屈天亮,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平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称需另行准备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平安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