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85号原告:林锡晓,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吉玲,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佳品汇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林锡晓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佳品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林锡晓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锡晓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锡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林锡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