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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海宁市硖石志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81民初818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海宁市硖石志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海宁市硖石志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8187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男,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女,法务专员。

被告:海宁市硖石志信手机店,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106号G1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B9XQA7B。

经营者:袁振杰,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硖石志信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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