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1801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龙在坎原味冒菜店,住所地武侯区玉林南路5号3栋底18号。
经营者:罗伟。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龙在坎原味冒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