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1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振湘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C7栋2号。
经营者唐明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3C。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振湘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