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鹏林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18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鹏林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鹏林汽车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189号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鹏林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88号(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22幢22-49室)。

经营者:冯林。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鹏林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成本)。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在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