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6298号原告:李发起,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哈尔滨工大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兴路16号102。
法定代表人:高淑珍,公司经理。
原告李发起与被告哈尔滨工大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发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