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会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8489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会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唐会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8489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会敏,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公司)与被告唐会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唐会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唐会敏:1.立即停止侵犯九牧王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3.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庭审中,九牧王公司确认唐会敏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故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同时,九牧王公司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2,000元、差旅费1,000元(往返上海、泉州机票1,400元、住宿300元及市内交通费,与同一天开庭的另案分摊)。

事实和理由:九牧王公司致力于中高档男士系列服饰的设计、生产与销售,先后在第25类“裤子”等商品上注册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

九牧王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品牌推广宣传,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及市场信誉。

唐会敏未经九牧王公司允许,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大量销售,足以误导消费者,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构成商标侵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九牧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唐会敏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九牧王公司提交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906-911、970、971号公证书、(2018)厦证内字第5824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本院调取的寻梦公司涉案店铺及订单信息、销售数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九牧王公司工商登记及涉案商标基本信息九牧王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纺织品、服装、皮革服饰等,曾用名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7日,九牧王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第XXXXXXX号“九牧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等,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3日。

2010年12月7日、2011年9月14日,九牧王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先后注册第XXXXXXX号“JOEONE”、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服装;

裤子”等,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0年12月6日、2021年9月13日。

二、涉案侵权行为2018年1月24日,案外人领某(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称其受九牧王公司的委托,由其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行为公证。

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如下操作:使用公证处手机,在“拼多多”手机软件中名称为“时尚先生商城”的网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购买了男裤一条,并将购买物品寄送至该公证处。

2018年1月31日,在前述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该代理人打开一份未开封的快递件,对邮件内物品查看、拍照后封存,封存后的物品由该代理人保管。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8)厦证内字第5824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显示,打开“拼多多”手机应用程序,按“九牧王男装”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显示名称为“【九牧王男装西裤正品】【免费试穿】羊毛西裤男中老年宽松西装裤直筒裤【加绒款和不加绒款可选择】爸爸正装商务西服裤子加绒加厚”的商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已拼257件。

点击进入该商品购买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159元、拼单价139元,商品名称项下显示多个数字编号,各款在颜色、有褶无褶及是否加绒上存有区别。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附包装袋的男士西裤一条,裤子的合格证上标注货号为“JAC5501A”;

裤子的包装袋、吊牌、内衬及内侧标签处均使用了与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JOEONE”文字及“”标识。

庭审中,九牧王公司表示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正品,理由为:做工与正品存在差异,货号与正品不同,且正品的售价均在200元以上。

同时,九牧王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构成相同商品,其商品名称中使用的“九牧王”文字与第XXXXXXX号商标构成相同,裤子包装及吊牌、内衬等处使用的“JOEONE”文字及“”标识分别与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构成相同。

另查明,寻梦公司出具的店铺、订单信息及销售数据显示,唐会敏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注册涉案店铺,主营类目为服饰箱包,被控侵权商品于2018年1月起销售,于2018年9月7日被禁售,被禁售前商品名称已变更。

截至被禁售,被控侵权商品共计销售267件,销售金额23,041元。

本院认为,九牧王公司为涉案商标所有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九牧王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货号等信息,在唐会敏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九牧王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的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男士西裤,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属相同商品,涉案店铺商品名称中使用的“九牧王”文字与第XXXXXXX号商标构成相同,公证实物的包装袋及商品上多处使用与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上述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唐会敏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就九牧王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唐会敏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情况、涉案店铺的侵权方式、销售金额等因素酌情判赔。

九牧王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及差旅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在必要、合理的范围内依法应由唐会敏承担。

本案中,九牧王公司未提供公证及律师费票据,其主张金额较高,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公证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公证及律师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就差旅费,根据代理人往返距离,本院认定金额合理,依法予以支持。

就九牧王公司主张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涉案侵权商品销售持续时间较短且已停止销售超过一年,九牧王公司未举证唐会敏涉案侵权行为对其商誉产生的实际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唐会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因九牧王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于2019年11月1日前已停止,故本案仍适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5元,被告唐会敏负担735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会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何灵琍人民陪审员  宋雷萍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