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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德胜汽配市场鸿运汽配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18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德胜汽配市场鸿运汽配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德胜汽配市场鸿运汽配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185号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德胜汽配市场鸿运汽配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198号浙江德胜汽配市场829-830号。

经营者:孔志梅,女,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柠波,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德胜汽配市场鸿运汽配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被告浙江德胜汽配市场鸿运汽配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柠波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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