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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霞浦县彩芮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55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霞浦县彩芮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霞浦县彩芮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5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浦县彩芮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1MA2XXEKM69。

经营者:陈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霞浦县彩芮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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