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581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东澳之浪服饰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1F,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濂泉路21号沙东有利国际服装批发城2062档。
经营者:彭现在,该店经理。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四季城雪花服装门市部,注册号320902601352486,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四季服装城2154、2155号。
经营者:邵雪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东澳之浪服饰店、盐城市亭湖区四季城雪花服装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剩余327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