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56号原告:林焕初,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点一点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焕忠。
被告:吴焕忠,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林焕初与被告汕头市点一点玩具有限公司、吴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焕初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焕初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林焕初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焕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焕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