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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陈勇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执5435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陈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陈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0执5435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XXX号(2。

法定代表人:MICHAELBURK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勇,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九江市。

本院执行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执行人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沪0110民初7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勇名下60000元及相关利息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员  徐竹林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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