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0执5435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XXX号(2。
法定代表人:MICHAELBURK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勇,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九江市。
本院执行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执行人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沪0110民初7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勇名下60000元及相关利息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员 徐竹林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