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59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家义,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磊,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祥,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董进红,女,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成,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家义、第三人董进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