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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邱县腾森玩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720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邱县腾森玩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邱县腾森玩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720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样军,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县腾森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投资人:王秀甫。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县腾森玩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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