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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良与石狮市猎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578号
案件名称余良与石狮市猎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良;石狮市猎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578号原告:余良,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猎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贺晓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余良与被告石狮市猎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余良于2019年11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良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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