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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内丘县小甜甜箱包配件门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506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内丘县小甜甜箱包配件门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内丘县小甜甜箱包配件门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506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内丘县小甜甜箱包配件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经营者:田灵辉,男,1994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内丘镇北街村XXX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丘县小甜甜箱包配件门市(经营者:田灵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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