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61号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竹技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鸿雁。
被告:郑鸿雁,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竹技家居设计有限公司、郑鸿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25元,由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