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7133号之一原告:中山市新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创源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R。
法定代表人:杨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广东海森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启慧,广东海森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协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泰山路与求实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院内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E。
法定代表人:黄云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县新飞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开发区胡韦线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0H。
法定代表人:郑炬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超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南一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1.法定代表人:郑宇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飞世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开发区太行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4。
法定代表人:韩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建军,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炬才,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新新电器有限公司、黄胜诉被告郑州协德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协德公司)、新乡县新飞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新飞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超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超智公司)、新乡飞世达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飞世达公司)、郑炬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黄胜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作为本案原告进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退回本案诉讼。
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