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771号之一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慧慧,女,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慧慧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