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723号之一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横村镇刘芬副食品店,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龙腾路318号。
经营者:刘芬。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县横村镇刘芬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