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214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三都镇以勒副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
经营者:徐乐平。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三都镇以勒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65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