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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超哥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9270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超哥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超哥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9270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超哥水果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围后底七巷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96。

经营者杨莉。

委托代理人余守学,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本院退回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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