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978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军创门窗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俞章村三组一号。
经营者:邹产香。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军创门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同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