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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丽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021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丽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丽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219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授权代表: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丽萍,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丽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黄荣光人民陪审员  周是敏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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