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2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樱芘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滨县信阜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乐伟。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滨县樱芘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