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703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华,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