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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华都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996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华都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志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99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锋,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414,系东莞市大朗华都服装店经营者(已注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2019年11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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