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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彩途科技有限公司、曾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91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彩途科技有限公司、曾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彩途科技有限公司;曾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910号原告: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红星村珠岗第一工业区**(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许兴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琳,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彩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社工业区5号101。

法定代表人:曾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德,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彩途科技有限公司、曾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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