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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武与深圳市贝美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455号
案件名称李剑武与深圳市贝美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剑武;深圳市贝美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55号原告:李剑武,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贝美嘉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已注销)。

经营者:刘成芳,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剑武与被告深圳市贝美嘉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已注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剑武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同日,原告李剑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剑武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李剑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剑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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