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44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伦涛,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黄丹琪,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庄伦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