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615号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兰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汪恩光与被告上海开兰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2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恩光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汪恩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