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45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县金顺弘发烟酒商店,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淑阳大街北迎宾路东侧东方住宅小区1幢1单元0104号底商。
经营者:马金涛。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县金顺弘发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