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11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97号凯杰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倍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30、32号三楼3B021档。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倍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的是名称为“车载无线充电器(羽翼S5)”、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中,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