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84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珍,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