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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王保球汽车配件店、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商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7508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王保球汽车配件店、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商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王保球汽车配件店;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商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7508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快捷汽车配件市场C区6座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L。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王保球汽车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0BN5G19。

经营者:王保球。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商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办事处办公大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046E。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王保球汽车配件店、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商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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