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石湾镇力源光电电子厂。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中岗村石湾北路李岗新围。
经营者:彭嘉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瑞祥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社区金裕巷1-8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博罗县石湾镇力源光电电子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瑞祥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博罗县石湾镇力源光电电子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博罗县石湾镇力源光电电子厂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罗县石湾镇力源光电电子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博罗县石湾镇力源光电电子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