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32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家悦福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22号。
经营者:董建炮。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心画床上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2号金桥市场C2210号。
经营者:邹微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家悦福百货超市店、南京市鼓楼区心画床上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