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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家悦福百货超市店、南京市鼓楼区心画床上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320号
案件名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家悦福百货超市店、南京市鼓楼区心画床上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家悦福百货超市店;南京市鼓楼区心画床上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32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家悦福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22号。

经营者:董建炮。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心画床上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2号金桥市场C2210号。

经营者:邹微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家悦福百货超市店、南京市鼓楼区心画床上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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