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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梨树县教育局、梨树县教育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3民初368号
案件名称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梨树县教育局、梨树县教育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梨树县教育局;梨树县教育局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吉03民初368号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与仙台大街交汇处美嘉阁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

被告:梨树县教育局。

住所地:梨树县梨树镇树文街1号。

法定代表人:高福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男,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

被告梨树县教育局,住所地梨树县梨树镇树文街1号。

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路公司)与被告梨树县教育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佳路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被告梨树县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人民币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3年12月5日原告以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得GWS--佳路学籍管理软件著作权(编号:软著登字第017403号)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权利。

2003年8月28日吉林省教育厅吉教基字[2003]28号《关于全面启动和实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全省全面启动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

2003年11月3日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函》明确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学籍管理软件,使用对象为全省中心校以上中小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为更好使用原告开发的学籍管理软件,原告为被告进行了培训,并自2004年4月至2013年9月,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原告每年为被告维护学籍软件管理系统,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学籍软件许可使用费,原告经多次索要均未获得答复。

梨树县教育局辩称,1、被告从未使用过原告所开发的学籍管理系统,也没有参加过原告组织的培训,无需支付使用费用。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函》明确写明,该软件使用对象为全省中心校以上中小学校,并没有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被告不在使用对象范围内。

2、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于2019年9月才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审理查明:佳路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元,1998年10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硬件及配套设备开发、技术服务及销售;广告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1749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登记号:2003R12402;软件名称:GWS--佳路学籍管理软件(简称:学籍管理软件)V1.1;著作权人:佳路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2002年10月25日;登记日期:2003年12月5日。

吉林省教育厅于2003年8月28日向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下发的吉教基字【2003】28号《关于全面启动和实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载明: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省教育厅决定全面启动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工作,并对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的实施步骤、实行学籍学年报告制度、学籍编码规则进行了规定。

并在该文件中指出: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软件由省教育厅责成专业软件公司研制、开发、安装和维护,负责软件系统的运转、应用和管理人员培训,有计划的分步推广实施。

吉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于2003年9月1日向各市(州)教育局下发的《关于举办普通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培训班的通知》中载明:为落实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与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联合举办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培训班,并将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培训事宜进行了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于2003年11月3日向各市(州)教育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函》中载明:吉林省教育厅与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共同研制开发的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软件在历时两年的研制、区域试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目前已基本达到了设计要求。

全省应统一使用上述软件,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准确及及时上传下达。

中小学学籍管理软件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和发放(使用对象为全省中心校以上中小学校),统一收费并与公司结算。

软件费用从学校办公经费及信息技术教育发展建设经费中解决并优先予以安排。

吉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于2007年9月24日向各市(州)教育局下发《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软件更版升级的函》载明: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和实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实现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无纸化的目标,全省已经全面展开了中小学学籍管理软件更版升级工作。

其中长春等地正处在进行之中。

教育部于2013年8月11日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佳路公司向省内其他地区同类教育局就涉案软件的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

佳路公司于2015年以吉林省教育厅为被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651家中小学的初装费及2683家中小学的技术服务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佳路公司主张的是2013年之前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佳路公司诉称其于2015年以吉林省教育厅为被告向长春中院提起诉讼达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但是吉林省教育厅与梨树县教育局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向吉林省教育厅主张权利不能视同于向梨树县教育局主张了权利。

且佳路公司以吉林省教育厅为被告向长春中院起诉的是651家中小学学籍软件的初装费及2683家中小学使用学籍软件的技术服务费,该起诉状中并未涉及到要求梨树县教育局支付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等事宜。

本案中,佳路公司提供不出对梨树县教育局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直接证据,故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即使如佳路公司所述在其于2015年向吉林省教育厅主张权利即视为与梨树县教育局之间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佳路公司于2019年9月才向本院起诉梨树县教育局亦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故梨树县教育局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成立,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佳路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不能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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