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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91民初2516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251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剑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阿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34、36号商业中心一、二、三层、禺山大道42号办公楼一至三层、禺山大道42号厂房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婉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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