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251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剑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阿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34、36号商业中心一、二、三层、禺山大道42号办公楼一至三层、禺山大道42号厂房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婉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