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369号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坚,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尚皓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层之2。
经营者:张玉花。
被告:中山市古镇皓捷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商业楼首层第3卡。
经营者:张玉花。
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尚皓照明电器厂、中山市古镇皓捷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灯(3036、3037)”】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