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84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庞,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官渡区仁之便利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桥村68号。
经营者:王仁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官渡区仁之便利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官渡区仁之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