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492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芬,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余轩衣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安仁路北、泗水路东(嘉昌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XA。
法定代表人:黄冬根。
被告:广东汉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泰社区万道路金运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Q。
法定代表人:刘学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新余轩衣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汉邦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