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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东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588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东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东骏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民初1588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东骏副食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富华中路463号。

注册号:441900606309871。

经营者:许秋珊,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粮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东骏副食店(下简称东骏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中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到庭,被告东骏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注册并使用“长城牌”商标已近40年。

其中,第70855号注册商标、第1191997号注册商标分别在2004年、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还陆续注册了“长城”、“华夏”、“中粮”系列等上百种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体系。

长城、华夏系列葡萄酒是原告生产销售的主打葡萄酒类商品。

原告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推广该些品牌,使长城、华夏系列葡萄酒成为享誉全国、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葡萄酒品牌。

随着原告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经调查,被告长期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葡萄酒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挤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0855、8753306、8136217、32447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赤霞珠优先级葡萄酒的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东骏店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中粮公司成立于1983年7月6日,先后经变更登记,依法成为以下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第70855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白酒,露酒,葡萄酒,啤酒,续展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酒;

露酒;

葡萄酒。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自1974年7月20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

2004年11月12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875330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止;

第8136217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止;

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葡萄酒等,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止。

2016年12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受中粮公司申请,于当日委派公证人员黄某、祝某与中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樱虹一同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招牌名为“东骏副食批发”的店铺,监督罗樱虹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两瓶红酒并取得POS签购单(商户名称:东莞市大朗东骏副食品店)一张及收款收据一张。

罗樱虹对店铺的周边环境、所购物品、POS签购单及收据,封存后的物品分别进行拍照。

公证处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罗樱虹保管。

2017年2月13日,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出具了(2016)粤莞东部第040249号《公证书》。

经拆封,公证封存物内有两瓶同款赤霞珠葡萄酒及POS签购单、收款收据各一张,赤霞珠葡萄酒的正面标贴上方印有一长城烽火台图案,中粮公司主张前述长城烽火台图案与原告注册的第70855号、第8753306号、第8136217号、第3244779号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权,其主要均是由烽火台、蜿蜒的城墙、树木等要素构成,仅是在烽火台的数量、城墙的长短、走向上略有不同,但整个视觉效果基本一致。

公证书所附收据显示商品名称及售价单价为“红酒”95元,数量为2瓶,盖有“大朗东骏副食品批发商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详见附图)另查明,被告系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为80000元,登记的经营者为许秋珊,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预包装食品、卷烟。

再查明,中粮公司提交律师费发票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拟证明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元,发票金额70000元为包括本案在内的7个案件,分摊至每案为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案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商标驰字(2004)第139号文件及中粮荣誉列表、(2016)粤莞东部第040249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律师费发票、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公司为第70855号、第8753306号、第8136217号、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中粮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

被控侵权产品为葡萄酒,与原告中粮公司第第70855号、第8753306号、第8136217号、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将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标识与中粮公司注册商标标识进行比对。

两瓶被控侵权葡萄酒瓶身正面标贴上使用的长城烽火台图案与中粮公司第8753306号“”、第8136217号“”、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标识及第70855号“”注册商标的图案部分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葡萄酒上的标识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或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故被控侵权葡萄酒侵犯了中粮公司第70855号、第8753306号、第8136217号、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焦点二。

根据(2016)粤莞东部第040249号公证书记载的侵权店铺的地址、名称及POS签购单上的商户名称、收款收据上的盖章与被告登记的地址、店铺名称基本一致,可以认定侵权葡萄酒是被告销售的。

被告销售的葡萄酒侵犯了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粮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被告应当向中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大朗东骏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70855号、第8753306号、第8136217号、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赤霞珠优选级葡萄酒;

二、限被告东莞市大朗东骏副食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东莞市大朗东骏副食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静人民陪审员  曾广南人民陪审员  梁嘉瑜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思榆附:原告商标与被告商品标识对照 附图一 原告注册商标 第70855号 ? 第8753306号 第8136217号 ? 第3244779号 附图二 侵权产品标识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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