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938号 原告:鹿丙领,男,汉族,1982年2月2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欣,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海睿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172号万国车饰城长丰汽车用品市场B区7号。
法定代表人:周凯。
原告鹿丙领诉被告武汉海睿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鹿丙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丙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原告鹿丙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