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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发碳纤维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艾康科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13号
案件名称广州金发碳纤维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艾康科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金发碳纤维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艾康科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发碳纤维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萝岗(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彤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康科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比利时勒芬安巴赫登大街25号B-3001。

法定代表人:普罗·约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金发碳纤维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康科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

2.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艾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金发公司实施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唯一与涉案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仅为邮件往来的网页公证。

艾康公司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了网页公证,北京应当视为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

本案应当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艾康公司辩称:金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金发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原审被告金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侵权公证亦在广东省广州市进行。

本案无论以被告住所地还是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金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1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徐 飞、岳利浩 法官助理 王晓琳 书 记 员 孙 航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8日 涉案专利 “半封闭的热塑性蜂窝体及其生产方法和生产设备”发明专利(ZL200580039351.2) 关 键 词 侵害专利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发碳纤维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康科尔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广州金发碳纤维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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