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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17号
案件名称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省兴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广,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兴工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云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则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兴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工置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邱则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广、赵鑫,原审第三人兴工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则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原审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70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3.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加强筋”。

附件1中公开的是凹槽,凹槽的作用是增加模壳与现浇砼之间的接触面积,增强模壳与现浇砼之间的嵌固程度,同时在凹槽部位形成楼板的现浇砼加强筋。

附件1中凹槽的发明目的和作用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加强筋并不相同,因此不能以凹槽与加强筋能够发挥同样的作用就认定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

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5对加强筋作了进一步限定,加强筋可为空心或实心,或高低、厚度一致,或不等,进一步说明了本专利中的加强筋与附件1中的的凹槽是不同的技术特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因“在空腔内有至少一根杆件,下底有至少一条加强筋”,使得楼盖的空腔部位构成了暗网架传力结构,楼盖抗冲击、抗震动、抗集中荷载、抗裂性大大提高,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第二,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4没有创造性。

附件3说明书附图2公开了在模壳体内设加强肋4,加强肋4有单向形结构、十字形结构、井字形结构,还可以呈其他排列布置形式。

但这些均是加强肋的不同设置形式,附件3并未公开交接杆件及杆件与杆件的不同组合形式,且板状的加强肋和柱形的杆件本就属于不同结构类型的支撑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附件3中获得技术启示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4中关于不同结构形式的交接杆件和桁架的技术方案,且这些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不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即使在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仍然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工置业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邱则有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专利有关事实 本专利是申请号为200610003852.1、名称为“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4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22日。

专利权人为邱则有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包括现浇钢筋砼上板(1)、现浇钢筋砼肋(2)、空腔模壳(3),空腔模壳(3)间隔布置,其间为现浇钢筋砼肋(2),其上为现浇钢筋砼上板(1),三者浇注成整体,其中空腔模壳(3)包括上顶板(4)、周围侧壁(5)及下底(6),上顶板(4)、周围侧壁(5)及下底(6)彼此连接构成多面体封闭空腔(7),上顶板(4)、周围侧壁(5)分别与现浇钢筋砼上板(1)、现浇钢筋砼肋(2)叠合,其特征在于在空腔(7)内有至少一根杆件(8),下底(6)有至少一条加强筋(1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模壳空腔(7)内有至少一根杆件(8)向模壳体外伸出有杆身或杆端(11)或露锚固筋(12)或露网(13)或网孔带凸凹棘头铁片(14)或者上述的组合,并嵌固于现浇砼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在模壳空腔(7)内设置有由多根杆件(8)构成的至少一个三角形杆件桁架单元(9)或二根以上的交接杆件(10)。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模壳体内的多个桁架单元(9)或交接杆件(10)或两者构成桁架(15),桁架单元(9)或交接杆件(10)彼此呈正交、斜交、平行、曲线形接合、对接布置或者上述的组合,或者同时还高低错落布置,所构成的桁架(15)为索杆桁架、平面桁架、立体桁架或接头固结的四边形、五边形、六边形构成的杆件桁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在上顶板(4)或周围侧壁(5)或下底(6)中至少一个内或外表面有加强筋(16),加强筋(16)为空心或实心,或高低、厚度一致或不等。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上顶板(4)、周围侧壁(5)、下底(6)、杆件(8)、加强筋(16)内有增强物(17),增强物(17)为纤维、纤维布、无纺布、钢筋、钢筋网、钢丝网或者其组合。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纤维布为纤维网格布。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钢筋为预应力钢筋。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预应力钢筋为无粘结预应力筋。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从上顶板(4)或下底(6)或两者伸出有露锚固筋(12)或露网(13)或网孔带凸凹棘头铁片(14)或同时伸出有两者或三者,与现浇钢筋砼肋(2)或现浇钢筋砼上板(1)连接。

11.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上顶板(4)或下底(6)或两者同时从周围侧壁(5)的至少一边向外还挑出有底边(18),上顶板(4)或下底(6)挑出的底边(18)构成现浇钢筋砼肋(2)的模板。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下底(6)或下底(6)与上顶板(4)挑出的底边(18)的周围为锯齿形、波浪形、斜边形、台阶形。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底边(18)还同时伸出有露锚固筋(12)、露网(13)、露纤维丝(19)、防裂网格布(20)、网孔带凸凹棘头铁片(14)、燕尾状铁片(21)或压网孔铁片(22)或它们的组合。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模壳体内设置有至少一片加劲肋(23),加劲肋(23)为实心的或空心的。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加劲肋(23)的侧面还同时有加强筋(16)。

1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加劲肋(23)内有增强物(17),增强物(17)为纤维、纤维布、无纺布、钢筋、钢筋网、钢丝网或者其组合。

17.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还同时从周围侧壁(5)或上顶板(4)伸出有露锚固筋(12)或露网(13)或露肋(24)或者它们的组合。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纤维布为纤维网格布。

19.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钢筋为预应力钢筋。

20.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上顶板(4)、周围侧壁(5)、下底板(6)、杆件(8)、加强筋(16)、加劲肋(23)的表面固定或粘贴有增强带(32)或增强面层(33),增强带(32)或增强面层(33)为金属板、碳纤维板、玻璃钢板、纤维布或钢丝。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纤维布为纤维网格布。

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增强带(32)或增强面层(33)还同时带有锚固脚或孔洞(34)。

23.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下底(6)或上顶板(4)内钢筋与杆件(8)或加劲肋(23)中的钢筋相连结。

24.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在模壳周围至少一个侧壁(5)有至少一个凸台(25),凸台(25)为实心凸台或空心凸台。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空心凸台(25)中还填充有轻质材料,模壳之间的现浇钢筋砼肋(2)为桁架式肋或桁架腹板式肋。

26.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一个凸台(25)内有至少1根杆件(8)。

2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凸台(25)或杆件(8)上还同时有露锚固筋(12)或露杆端(11)或两者的组合,嵌固于现浇钢筋砼中。

28.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杆件(8)与上顶板(4)或周围侧壁(5)或下底(6)之间或周围侧壁(5)与上顶板(4)或下底(6)之间的连接(26)为胶接、焊接、丝接、扣接、卡接、铆接、铰接、穿孔锚固连接或整体成型或上述的组合。

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上顶板(4)或周围侧壁(5)或两者的外表面为波浪形、锯齿形、压痕形、拉毛形粗糙表面。

30.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上顶板(4)与周围侧壁(5)形成的模壳为一层胶结料(27)一层纤维或纤维布(28)再一层胶结料(27)彼此叠合的二层以上的层状结构。

31.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上顶板(4)或周围侧壁(5)形成的模壳为桁架层(29)单面或双面外裹膜层(30)的复合结构,或蜂窝孔骨架(31)单面或双面外裹膜层(30)的复合结构。

32.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杆件(8)为钢筋砂浆杆、钢筋砼杆、钢管、钢皮钢筋砼杆、预应力杆、竹节杆、玻璃钢杆、GRC杆、碳纤维杆、钢筋、塑料杆、直缝金属管、螺旋缝金属管、钢丝网管、玻璃纤维布管、玻璃钢管、管壁有孔管、金属塑料复合管、空心混凝土砂浆管、钢筋轻质混凝土增强型管、钢管混凝土管、层状复合杆、空心管充填或加筋复合杆或者它们的组合。

33.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杆件(8)的截面形状为圆形、圆环形、方形、扁长形、空心、L形、槽形、工字形或多孔形,或者其截面同时还沿杆件(8)的轴线变径。

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空心为竹节空心或蜂巢空心形。

35.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杆件(8)为上顶板(4)、周围侧壁(5)、下底(6),或者其上的加强筋(16)。

36.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立体模壳的外观形状为长方体、正方体、五边形体、六边形体或圆柱体。

37.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立体模壳的一端较薄,另一端较厚,或者其下底(6)或者加劲肋(23)一端较薄,另一端较厚。

38.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在立体模壳上设置有提手柄或吊钩(35)。

39.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在立体模壳上设置有拉钩(36)、拉丝(37)、吊挂件(38)、预埋铁件(39)、沉槽(40)、预留孔洞(41)、预埋导管(42)、接线盒(43)、水管(44)、通风管(45)或者它们的组合,或者下底(6)中还有穿筋用孔洞(46)或者与上述的组合。

40.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空腔(7)内设有隔声层(47)或者填充有轻质材料(48),轻质材料(48)为轻质砼或膨胀珍珠岩或膨胀蛭石或岩棉或泡沫塑料。

41.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上顶板(4)与周围侧壁(5)为塑料膜、塑料板、复合膜、GRC板、金属压型板、水泥纤维板、蜂窝板、有机玻璃钢板、防水纸板、木屑板、钢筋砼板、钢丝网水泥砂浆板、纤维砼板或纤维砂浆板。

42.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下底(6)为砼、水泥砂浆、水泥纤维砂浆或同时内含增强物(17)的下底。

43.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下底(6)为纤维砼、聚合物砼的下底。

44.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在现浇钢筋砼肋(2)的下部靠近下底(6)或挑出的底边(18)上面的部位设置有防裂构造件(49),防裂构造件(49)为钢丝网、压网孔铁片、带棘头铁片、防裂网格布。

45.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现浇钢筋砼肋(2)下面与下底(6)底面齐平,构成平底板式现浇钢筋砼肋(2);

或砼柱之间、砼柱墙之间或墙之间的现浇砼梁(50)的下部与下底(6)齐平,构成平底板式暗梁。

46.根据权利要求23至45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在现浇砼肋(2)、现浇砼梁(50)、空腔模壳(3)内或其下底(6)的穿筋用孔洞(46)中穿过有无粘结或有粘结预应力筋(51)。

47.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现浇砼肋(2)中或现浇砼梁(50)中有型钢(52),型钢(52)为冷弯型钢、槽钢、工字型钢,冷弯型钢(52)为C型、L型、┴型、U型、╨型、II型。

48.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立体承力结构楼盖,其特征在于在空腔模壳(3)的下底(6)下面有现浇钢筋砼底层(53),现浇钢筋砼上板(1)、现浇钢筋砼肋(2)、现浇钢筋砼底层(53)包裹空腔模壳(3),形成内空间杆件承力的夹空层楼盖,或者没有现浇钢筋砼上板(1),现浇钢筋砼包裹周围侧壁(5),上顶板(4)和下底(6)同时外露,形成网格肋网杆件空心钢筋砼楼盖。

” (二)被诉决定有关事实 2018年3月2日,兴工置业公司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8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的5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1年1月18日,公开号为WO0103898A1的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作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模壳构件,混凝土楼盖由第一混凝土层构成,该第一混凝土层在地板层1和密封件11之间,在混凝土层内布置一组模壳构件6、9与所述密封件11隔开,该模壳构件6、9一起形成用于浇注梁12(相当于现浇钢筋砼肋)的横向通道,下盒体6的主面具有四个用于穿入中空圆柱构件8的孔(参见说明书译文第6页以及附图1、2等),从附图1中还可进一步看出模壳构件6、9具有上顶、下底和周围侧壁,形成封闭空腔,该模壳构件的外表面均与第一混凝土层叠合,中空圆柱构件在模壳构件6、9中上下贯穿的支撑模壳的上下部分,中空圆柱构件8作为中空杆件结构,相当于杆件,此外,结合图1和图2,在模壳的上下面具有凹槽18,客观上对模壳结构具有加强作用。

附件2:公开日为2002年2月27日、公开号为CN13375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说明书的附图2公开了在模壳体内设加强肋4,加强肋4有单向形结构、十字形结构、井字形结构,还可以呈其他排列布置形式,以增加模壳构件的整体支撑强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292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16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018年7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8年8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 1.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2001年专利法。

2.审查基础 被诉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3.证据认定 附件1-5可以用作本案证据使用,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附件1的公开内容以译文为准。

4.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作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模壳构件,在模壳构件上部的第一混凝土层的部分相当于现浇钢筋砼上板,第一混凝土层和浇注梁构成整体,而中空圆柱构件8相当于杆件,此外,结合图1和图2,在模壳的上下面具有凹槽18,客观上对模壳结构具有加强作用,由此公开了本专利的加强筋。

同时,在客观上,中空圆柱构件8作为中空杆件结构能够在防止漂浮的同时还能增加模壳构件的抗承压能力、增加强度,而这与权利要求1中杆件所起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附件1公开,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2-48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启示将杆件向模壳体外伸出杆身或杆端并起到相同的提高粘结和嵌固的作用。

至于加劲肋向外伸出有网孔带凸凹棘头铁片以及与露筋、露网的组合是本领域为了与现浇砼更好的粘结和嵌固的常规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在附件3公开内容加强肋结构的基础上将桁架单元设置成正交、斜交、曲线形接合、对接布置或者上述的组合,或者高低错落布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而且索杆桁架、平面桁架、立体桁架或接头固结的四边形、五边形、六边形构成的杆件桁架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根据具体需要而选择其中一种或组合很容易想到,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有创造性。

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48也不具有创造性。

(三)其他事实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邱则有公司当庭表示,首先,其对于被诉决定之“案由”,“决定的理由”之“法律适用”“审查基础”“证据认定”部分均无异议。

其次,如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其仅主张权利要求3、4仍具备创造性,而对于其余权利要求均不再主张其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8月17日。

于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

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

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一方面,其应能知晓申请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

另一方面,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其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本案中,附件1模壳构件上部的第一混凝土层的部分相当于现浇钢筋砼上板,第一混凝土层和浇注梁构成整体,而中空圆柱构件8相当于杆件;

在模壳的上下面具有凹槽18,客观上对模壳结构具有加强作用,由此公开了本专利的加强筋;

同时,中空圆柱构件8作为中空杆件结构能够在防止漂浮的同时还能增加模壳构件的抗承压能力、增加强度,而这与权利要求1中杆件所起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附件1公开,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附件3说明书的附图2公开了在模壳体内设加强肋4,加强肋4有单向形结构、十字形结构、井字形结构,还可以呈其他排列布置形式,以增加模壳构件的整体支撑强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空腔模壳内设置常规的三角形桁架单元或交接杆件,同样起到提高稳定性和强度的作用。

此外,在附件3公开内容加强肋结构的基础上将桁架单元设置成正交、斜交、曲线形接合、对接布置或者上述的组合,或者高低错落布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而且索杆桁架、平面桁架、立体桁架或接头固结的四边形、五边形、六边形构成的杆件桁架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根据具体需要而选择其中一种或组合很容易想到,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有创造性。

鉴于邱则有公司表示如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对于除权利要求3、4之外的其余权利要求均不再主张其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故原审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5-48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结论予以认可。

由于邱则有公司对被诉决定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故原审法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邱则有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邱则有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 1.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段记载:“由于三角形桁架单元是稳定的几何结构形状,则模壳的强度与刚度进一步提高,模壳参与现浇砼的受力传力性能更好,而且模壳重量轻,材料消耗少,稳定性更好,……。

”第5段记载:“本发明的特征还在于在上顶板或周围侧壁或下底或者两者或者三者,其至少一个内或外表面有加强筋,加强筋为空心或实心,或高低、厚度一致或不等。

这样,由于有加强筋,模壳的强度与刚度进一步提高,与现浇砼之间的嵌固更牢,模壳参与受力、传力的性能更好。

” 2.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5段记载:“加强肋(4)有单向形结构、十字形结构、井字形结构,还可以呈其他排列布置形式,以增加模壳构件的整体支撑强度。

” 本院认为,根据邱则有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3、4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

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附件1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加强筋。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加强筋设置于模壳上顶或侧壁或下底,其作用在于提高模壳的强度与刚度,使模壳与现浇砼之间的嵌固更牢,具有更好的参与受力、传力的性能,从而使楼盖的强度、刚度更高,受力、传力性能更好。

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作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模壳构件,附件1附图显示,从模壳外部看,模壳上、下面具有向下凹陷形成的凹槽。

而从模壳封闭空腔内部看,则形成了垂直于模壳构件上顶和下顶的半圆柱体凸起结构。

由于在模壳平面上开设凹槽能够对模壳结构形成加强作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且凹槽的存在,增加了模壳外表面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的接触面积,从而客观上亦增强了模壳与现浇混凝土之间的嵌固程度,因此,附件1中的凹槽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加强筋。

邱则有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

第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在模壳空腔内设置有由多根杆件构成的至少一个三角形杆件桁架单元或二根以上的交接杆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由于三角形桁架单元稳定的结构,使膜壳的强度与刚度进一步提高。

而附件3的技术方案是在模壳内设置加强肋,根据附件3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描述,加强肋有单向形结构、十字形结构、井字形结构,还可以呈其他排列布置形式,以增加模壳构件的整体支撑强度。

由于三角形是最稳定的支撑结构为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附件3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在模壳内设置三角形桁架单元或由交接杆件形成三角形桁架的支撑结构,从而起到提高模壳强度与刚度的作用。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邱则有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模壳内桁架单元或交接杆件彼此间的相交或组合方式。

而将桁架单元或交接杆件彼此之间设置成正交、斜交、曲线型接合、对接布置或上述的组合,或者高低错落布置,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亦不具备创造性。

邱则有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邱则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17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鹏、张宏伟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关 键 词 发明;

新颖性;

创造性;

公知常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兴工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认定 裁判观点 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且从属权利要求附加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则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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